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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摘要: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汽车召回事件、食品安全事件,作为直接承受者的消费者面对这些质量问题频发的产品该如何取舍。同时,消费者也迫切希望自身利益得到完善法制的保护。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监管执法体系的一部分,肩负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等行政执法职能。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5485058.htm
  关键词:质量 技术监督 行政执法 消费者主权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而出现“质量技术监督”一词。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
  本文研究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影响其权利的行政行为,应属于狭义的行政执法概念。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现状
  根据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规定,要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省、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要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要调整人员结构,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录取考试,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消费者在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始终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消费者和生产者所享有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我国是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国家,个别的一些经济质量的问题,不超过太大的范围,我国一般都是不会大做文章。在传统的非自然垄断领域,有关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在传统的自然垄断领域,由于利益驱动,有关市场结构的动态变化容易被忽略,因此而导致的管制错位就可能发生。正是由于市场动态结构被忽略,我国的经济管制结构几乎不会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更多的是从国家利益出发。最重要的是只有消费者主权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因为消费者不仅仅作为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还是产品的评价者和承受者。一旦产品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是第一受害者,也是直接承受者,所以他们比其他人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而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以超脱地方利益、公安和法院。再有近几年一系列质量事件的发生,不得不引人深思。我国虽然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有一些激励措施,但是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体制上以及在公务员的分类管理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产品质量行政执法没有完整的激励机制,使得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行政效率低下,执法各个部门、监管部门之间交流不顺畅、监管职能重复交叉等等。因此,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激励机制亟待实行。
  四、完善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建议及对策
  (一)重视为消费者执法
  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其实包括两方面内容:为国执法和为消费者执法。但是,我国的行政执法单会坚决秉承为国执法的理念,却往往忽略了为消费者执法。所谓为消费者执法,是指运用国家公权力保障产品质量弱势产品责任,实现消费者主权的活动。德国和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早也做得很好。
  德国有一种制度叫做“瑕疵担保期限”,就是说这个产品是在购买后两年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我们就推定这个产品是在你购买之前就有问题了。当然,这里面明显的充斥着很多不合理的因素,比如:消费者故意摔坏或者浸水,这就要探讨消费者本身素质的问题了。但是,即使有这些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德国政府仍然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逼德国企业去提高他们的质量。我们从法学的角度来讲的话,就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迫使你提高产品质量,否则你就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从成本上来看,企业最好的办法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去提高你的产品质量。
  而美国的“市场份额理论”也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举个例子,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在她出生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后来研究证明,服用此药可能引起胎儿患乳腺癌。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于是他准备去诉讼,但是由于他母亲吃了很多种保胎药,不知道哪种药使他得了癌症。于是,他就把当时在美国市场份额前五的保胎药生产企业全部告上法庭,而法院最后判五家企业按照当时所占市场份额承担赔偿金。而这个理论的根据就是消费者主权,生产者是必须承担风险的,收益越大,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这个理论的出台,使美国的质量和质量意识都上了一个台阶,这也导致了美国质量关的根本性变化。
  所以,这两种方式从表面上来看,都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些原则,好像是给生产者弱势的地位,好像是把生产者逼上的绝路。但是,如果政府不把生产者逼上绝路,生产者就把消费者逼上绝路。在我国,这样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可见,从根本上重视为消费者执法,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才能更好的履行质量技术监督。   (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基础,加强制度建设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对于现有的制度要坚决地完善,同时贯穿以程序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在内的现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第二,强化制度创新,在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和上位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地解放思想,大量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效力。祝捷教授在质量技术监督的讲座中,曾提出过“一体两翼”的改革思路,即形成以执法为核心,以集团化的检测机构为支撑,以社会化的外部监督体制机制为保障的执法体制。“一体”,即以执法或执法部门为核心。“两翼”,一个是集团化的检测机构,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审计下垂直管理的优势,整合全省的检测机构的资源建立省级检测集团;另一个是社会化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引入保险机制,把缴纳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即各类特长险,作为许可这种特种设备能否使用的前置条件,只有投保后才能得到特种设备的使用权。并且要充分运用保费保率的调节功能,事故频发的保费保率必然要加高,从而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合理运用统一自由裁量权
  质量监督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
  (四)完善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激励机制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可以提高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效率,提高我国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激励机制不完善。政府作为激励主体,在整个激励机制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不仅从经费、人员上保障激励功能的发挥,主要从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体制和法制方面进行保障。而作为激励客体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能部门,在对本部门的执法人员上也起到了激励作用,在考核、培训、等方面完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完善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是密不可分的,同时受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邓于仁.质量技术监督概论(第二版)[M].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基础教程[M].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3]陈宏平.管制结构动态分析[J].经济评论,2003
  [4]梅玉强,盖广华.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出路[J].新课程改革与实践,2011
  [5]王沛.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激励机制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7
  [6]祝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讲座[D].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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